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 资产经营管理部:浅谈商储融通仓业务 几点管理经验和办法
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基于供应链结构特点、交易细节的把握,借助核心企业的实力或单笔业务的自尝程度和货物流通价值,对供应链上下游进行系统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很多例如应收账款融资、融通仓等,下面切合我公司业务实际的融通仓业务分享一些经验。
融通仓,就是基于仓储存货的融资,行业内规范术语担保存货融资,由出质方通过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向质权人融资,质权人委托监管方对担保品进行管理,确保监管仓中的担保品实际货值不低于质权人的最低要求,作为监管方,在出质前、质押中、质押结束,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出质前,监管方应对出质企业及监管仓库进行系统调研,形成基本的管理方案。
一是确定计量单位及货值计算模式。对能否进行质押管理判断,大多数金融机构要求担保品物理、化学属性稳定,易保存,易变现。但对监管方来讲,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担保品的货值计量,这就涉及到担保品的计量模式、单价和规格等。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品都有明确包装规格。以洛川苹果监管为例,入库时分为不同大小的铁框、塑料筐,由于每个容器实际重量都有差异,就需要三方确定固定容器的重量,以及通过单价*重量方式核算货值,避免后期货值计算纠纷。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品都是通过单价*重量来计算,根据实际情况,也有可能是单价*体积、单价*数量等,这就需要结合实际选择。
二是结合业务实际,确定担保品管理模式。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作为监管方,受质权人委托对担保品进行管理,但担保品进行有效管理的程度,取决于监管地点的实际情况和出质人自身情况,这也是我们签署协议及如何管理应考虑的主要内容。目前,主要以监管方能否有效对库房进行控制作为确定管理模式的衡量条件,这里的管理模式主要分为SMA(监控)和CMA(监管)两种,监管相对监控更具有严格的管理意义和承担更多的责任。CMA协议从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保管协议,而且从法律角度上讲,监管必须承担更多外界因素对监管过程和最低货值的管控责任(譬如抢货等)。另外,CMA协议下,监管方与出质方还需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将仓库使用权转移至监管方名下,确保监管方对监管仓库实质性的控制。SMA协议下,监管方仅仅对监管过程和货值承担告知义务。当然两者都必须对通过确定货值计算方法计算得到货值真实性负责。
三是明确担保品检查方式,防止“滥竽充数”。监管方虽然不对担保品的品质瑕疵承担责任,但需要对担保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这里主要分为两点,其一是符合协议的商品能够纳入监管品范围,其二是防止 “以假乱真”。举例说明,我司格力电器质押业务中,协议明确规定以格力空调作为担保品,那么格力小家电就不能纳入监管范围内,这属于上述其一。洛川苹果监管业务中,入库检查中发现空箱,这属于上述其二。因此,明确担保品检查方式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当然,除非质权方有特别要求,监管方仅仅只做表面审查原则,如质权方有特别要求,就需确定抽检率并进行抽检,做好记录,避免纠纷。例如,我司西凤酒质押业务,实际监管中不可能开箱检查,一旦开箱,商品面临销售问题,故三方约定以西凤酒厂专有封条为审查标准。而钛板质押业务,质权方要求使用纯度仪对入库钛板进行全部检测,纯度低于99.9%的禁止入库。洛川苹果质押业务,质权方要求必须进行开箱抽检。
四是针对担保品核算货值,提出质押仓统一管理。实际业务中,由于出质方的仓库中存放的商品货值可能远大于质权方要求的最低货值,因此会提出仅对某个型号或者某个规格的商品进行监管,这对监管方来说,监管仓相当于一个容器,脱离这个容器谈监管没有任何可操作性,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无法单独隔离监管商品的情况下,监管方必须取得对整个仓库进行管理的权利,否则无法有效进行管控。因此,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方应取得对担保品和仓库的双重管理权。同时,针对担保品,还应划分监管区域,标注、公示相关权利。以山阳海尔电器监管业务为例,由于业务贷款金额小,库存海尔电器多而繁杂,出质方只愿意提供几个电器种类,并且只同意对担保品进行挂牌公示,不同意我司对整个仓库监管,而我部门在谈判中提出将仓库转租我公司,取得仓库控制权,但出质方不同意这一点,违背原则,最终未达成合作意向。
五是关于留置权。CMA协议下,监管方取得仓库的完全控制权,监管方享有担保品留置权,SMA协议下,监管方仅仅是对担保品的一种监控,从法律角度上对监管仓没有管理权,因此很难享有留置权,但可在前期谈判中提出在出质方不履行义务造成监管方权益受损时,明确“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监管协议”,如质权方不同意,则质权方有责任代出质方履行义务,保障监管方的权益。当然这也是业务谈判中三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关键点,需要谈判人员灵活多变。
另外,在出质前进行现场考察,还应关注监管仓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出库大门位置、仓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等,以便后续现场监管需要。
二、质押中,监管工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现场管理工作,一部分为与质权方信息对接工作。
无论SMA还是CMA模式下,首次出质时,都需要三方共同对担保品进行盘点,质权方对出质方提供的担保品价格确认后,三方签订担保品移交单。严格意义上的出入库流程,是担保品入库时,现场监管员接到仓储保管员(出质方)提供的入库单及运输单,复核运输单收货人是否与贷款人相符,保留复印件或者拍照留存,抽检无误后,在库存数据表做电子数据的入库处理。担保品出库时,出质方提前提供出库单,监管员核实出库数字后,库存货值仍大于预警线货值,盖章签字,仓储保管员做出库处理,待出库完成,最终确认出库品名、数量后,在库存数据表做电子数据的出库。特殊情况下,如出质方担保品货值远高于最低控货值并且日常出入库量大,无法做到先复核后出库,就需要监管员根据出质方日常出入库量,对剩余质押货值进行估算,并且增加日常巡库次数,注意出入库量变化。另外,在监管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监管记录。日常检查巡库记录是我们监管工作的有效凭证。例如监管方现场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当有第三方主张债权,出现抢货时,担保品被强行出库等状况时,应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做到尽职尽责。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这些都是“尽职免责”的重要证据。
二是严格协议规定。监管工作是一项时效性非常严格的工作,而且管理控制的标尺随着业务变化有所改变,例如担保品价格浮动因素、最低控货额度、质押地点转移等,而这些都是影响监管义务的因素,所以监管方的所有管理行为都必须依照三方确认的固定法律文书指令在绝对时间内执行,这一点必须明确 ,“死板执行”每一步的行动,必须取得有效法律文书,从某种意义上讲,认文书不认人。
三是灵活管控。现场监管方式,从大的方面讲,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担保品货值不低于质权方要求,具体的控货办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灵活变化。以格力空调监管业务为例,9-10月份为每年出货量最大的几个月,对于出质方来讲,为了保证销售,优先保障卸车工作,而在园区内积压大量到货车辆无法卸车,有可能造成实际仓库中担保品货值不足,这种情况下,适当扩大监管范围,将进入园区车辆进行备案管理,将未卸货的担保品视为入库进行管理,总之一句话,不能因为监管方的工作影响出质方的经营活动。变化是为了不影响出质方经营,但突破要慎之又慎,必须有公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批,而且需要增加人力配置扩大监管范围。
四是监管员分期换岗,杜绝“人情”管理,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情,由于监管员长期与出质方人员接触,容易“日久生情”,造成碍于情面丧失原则,所以,分期换岗有效减少“人情牌”带来的纠纷。
五是严格审核出入库数据,确定担保品权属。根据过往经验,部分企业存在这样一种销售情况,已经销售但是商品仍未出库,对于监管方来讲,如果不定期审核出入库数据,这部分商品很难发现,一旦货值不足,会造成质权方与经销商的法律纠纷,属于严重监管失职,以格力空调为例,2017年在比对账面数量和实际库存时,发现有大量已销售但未出库商品,庆幸的是当时库存货值远大于最低控货要求,否则公司将处于很不利的局面。
监管期间,无论SMA和CMA下,监管方都有责任进行到期提醒,定期反馈信息。
三、质押结束后,担保品移交。正常情况下,担保存货质押协议不会明确注明协议有效期限,结束日期需要出质方与质权方的债务关系结束后结束。质权方在出质方偿还债务后,须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这一点与其他商业合同结束时有所不同。CMA协议下,监管方还需办理与出质方的担保品移交手续,避免后期担保品出现问题责任不明确的矛盾。
上述内容浅谈了融通仓业务三个时期的关键点和风险点,下面关于业务风险,提出如下个人观点:任何一项业务合作,都存在风险,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在业务中的风险系数决定了企业的收益大小,就好比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等的,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现有的实际条件下管控风险,哲学上不讲绝对,万事没有绝对性,必须承认,即使在足够的管控措施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一项业务的失败。风险控制,讲究的是控制,控制不代表零风险,假设在足够的管控条件下,一项业务仍出现了无法预测到的问题,我想也不能因此而判定之前的决策是失败的,因此我们在总结失败经验,不应该站在“上帝视角”,脱离事物发展规律和历史客观发展规律进行倒推分析,这样既总结不到经验,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融通仓业务管理是既严谨又灵活的,严谨在细节执行,灵活在整体控制。
以上仅为本人从事融通仓业务几年来得到的一点经验,由于个人业务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还望指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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